(2016)桂0122执7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蒙志东、蒙红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志东,蒙红英,蒙惠英,蒙泽英,蒙勇英,李天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22执7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蒙志东,男,1974年8月16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蒙红英,女,1970年8月10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蒙惠英,女,1972年8月11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蒙泽英,女,1976年2月16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申请执行人:蒙勇英,女,1977年4月15日生,壮族,现住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李天武,男,1962年12月11日,壮族,南宁市武鸣区人,原住南宁市武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4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天武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天武名下所有的位于南宁市武鸣区××路××号××栋××单元××号(武房权证××号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黄光兴审 判 员 韦耿明助理审判员 徐润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莫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