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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海军、刘胜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军,刘胜国,王树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3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刘胜国,男,住献县。被申请执行人:王树聪,男,住献县。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4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刘胜国所有的献县刘庄胜国玛钢厂内的高烙圈640个、大炉1个、发电机组2台、天车3个、煤气发生炉1个、变压器2个台、台钻50台、废铁50吨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陈建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莎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