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3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秀萍与黄向东、刘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秀萍,黄向东,刘奇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678号原告:陈秀萍,女,196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宗阳,莆田市涵江区商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向东,男,197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刘奇娟,女,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原告陈秀萍诉被告黄向东、刘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陈秀萍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奇娟的起诉。本院认为,陈秀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秀萍撤回对刘奇娟的起诉。审判员  陈桂堂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林溢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