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3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郑永燕与钟华赏、黄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燕,钟华赏,黄森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03民初3461号原告:郑永燕,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大青,南康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钟华赏,男,1986年9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被告:黄森林,男,1994年12月生,汉族,江西省吉安市人。原告郑永燕与被告钟华赏、黄森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永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大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华赏、黄森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永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钟华赏偿还借款2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2、被告黄森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和理由:被告钟华赏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黄森林为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被告本息未偿。被告钟华赏、黄森林未作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钟华赏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3月31日立据向原告借款2万元,未约定借期及利息。被告黄森林在担保人栏内签名。被告未偿借款。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借条等证据佐证,结合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因资金周转立据借款,原告依约交付,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主张被告偿还该借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森林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要求其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森林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华赏追偿。被告钟华赏、黄森林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华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永燕借款2万元,并自2016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至还款之日止;二、被告黄森林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华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钟华赏、黄森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赖训洪审判员 陈 婷审判员 谢海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修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