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民初1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柏芬与王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柏芬,王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1705号原告:王柏芬,女,195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刚,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系原告弟弟。被告:王玉华,男,199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密州路7号天祥商务中心A座。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柏芬与被告王玉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保全费309元,共计571元,由原告王柏芬负担。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臧金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