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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26执1097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张伟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张伟华,陈玉珍,齐刚,杨爱燕,位克忠,王传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26执109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住所地商河县银河路96号。代表人王以强,行长。被执行人张伟华,男,198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陈玉珍,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齐刚,男,1985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杨爱燕,女,198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位克忠,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被执行人王传花,女,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与张伟华、陈玉珍、齐刚、杨爱燕、位克忠、王传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撤回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执1097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是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2016)鲁0126执10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霜梅审 判 员  王兴宝代理审判员  周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文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