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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1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李法兴与穆洪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法兴,穆洪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1471号原告:李法兴,男,199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阳信县。委托代理人:刘福国,山东方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洪伟,男1988年3月8日出生,住阳信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5路498号。原告李法兴与被告穆洪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被告协商完毕,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法兴撤回对被告穆洪伟、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树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