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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上海飞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叶强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飞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叶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飞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成兴武,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强,男,1973年2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住本县。本院在执行上海飞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叶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飞明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叶强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叶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叶海的身份证上所登记经所地查无此人,致本案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2014)杭萧商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审判员 易新民审判员 张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沈 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