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9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刘志波、徐国翠、林京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刘志波,徐国翠,林京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9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负责人:徐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法朋,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笃鲲,山东明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刘志波,男,1964年10月24日生。被执行人:徐国翠,女,1967年4月19日生。被执行人:林京学,男,1972年3月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刘志波、徐国翠、林京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商初字第2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孟广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