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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执1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1203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创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创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91执1203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YUXINGZHAO。被执行人:苏州创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法定代表人:叶文炜。申请执行人苏州德龙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创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园商初字第030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创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创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7511元。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 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