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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周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024号原告:周某1,女,****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2,男,****年*月*日出生。被告:周某3,女,****年**月*日出生。被告:周某4,女,****年**月**日出生。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周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