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周某1与周某2、周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1024号原告:周某1,女,****年*月**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2,男,****年*月*日出生。被告:周某3,女,****年**月*日出生。被告:周某4,女,****年**月**日出生。原告周某1与被告周某2、周某3、周某4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原告周某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某1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