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02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段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黎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02民初460号原告: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陈江镇张屋商住区金茂商业广场一楼。法定代表人:吴丽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小兵,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卫军,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段黎平,女,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北省监利县,现住惠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段黎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惠州市明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淦如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 助理 钟妙容书 记 员 李晓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