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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唐山佳政佰坤商贸有限公司、闫醒坤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佳政佰坤商贸有限公司,闫醒坤,宋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03执异44号异议人:唐山佳政佰坤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开平新城道口西南侧开平建材市场4楼8号。法定代表人:陈芝兰,总经理。异议人:闫醒坤,女,汉族,1984年6月16日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异议人:宋浩,男,1985年9月17日生,现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新华西道67号。负责人:张琳,该行行长。本院在执行(2015)北民初字第1427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诉唐山佳政佰坤商贸有限公司、闫醒坤、宋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的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执行,2016年11月7日作出(2016)冀02执恢字第336号之一裁定书,2017年3月23日被执行人唐山佳政佰坤商贸有限公司、闫醒坤、宋浩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4月7日被执行人唐山佳政佰坤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唐山佳政佰坤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唐山佳政佰坤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审判长 :李树杰审判员 :田海川审判员 :杜俊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贾微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