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韩银良、常耀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银良,常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1财保23号申请人:韩银良,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申请人:常耀华,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住辛集市。申请人韩银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冀A×××××面包车予以保全。申请人以现金贰仟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银良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常耀华驾驶的冀A×××××面包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铁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曹 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