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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3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晓斌与韩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斌,韩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619号原告王晓斌,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韩福龙,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斌诉被告韩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斌承担。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玉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