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3民初1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晓斌与韩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斌,韩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3民初1619号原告王晓斌,男,1967年1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韩福龙,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斌诉被告韩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晓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晓斌承担。审判员 胡格吉勒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白 玉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