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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杰与高宗炜、马鞍山小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高宗炜,马鞍山小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关元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56号原告:杨杰,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宗炜,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马鞍山小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南环路三杨十字路口东200米。法定代表人:关元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元明,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告杨杰与被告高宗炜、马鞍山小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关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杨杰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