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6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杨杰与高宗炜、马鞍山小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杰,高宗炜,马鞍山小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关元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6民初156号原告:杨杰,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毛凤,安徽华冶(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宗炜,男,198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被告:马鞍山小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南环路三杨十字路口东200米。法定代表人:关元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关元明,男,197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原告杨杰与被告高宗炜、马鞍山小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关元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杨杰于2017年4月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杨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杰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永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安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