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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华维、孔勇与被告四川亚雷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维,孔勇,四川亚雷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1144号原告:王华维,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原告:孔勇,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卫东,四川华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亚雷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东街40号。原告王华维、孔勇与被告四川亚雷建筑智能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荔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朱利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