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执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齐斌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军,齐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2执36号申请执行人:闫军,男,1971年7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齐斌,男,1977年12月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申请执行人闫军与被执行人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2民初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0000.00元。本院在执行本案中,由于申请执行人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因诈骗罪在监狱服刑;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平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