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4执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成都大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成都大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774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女,197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成都大爱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马家镇锦城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327504702Y。法定代表人刘杰辉。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07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新都劳人仲案字(2016)第0708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证文)执行员 黄 勇执行员 陈益民执行员 曹荣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唐启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