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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杜怀民、贾如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杜怀民,贾如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851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修远,住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修正路36号。被告杜怀民,男,住河北省迁安市。被告贾如标,男,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怀民、贾如标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00元,财产保全费3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刘长闻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马愷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