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公司与德阳美威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德阳美威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278号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北二段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62433J。法定代表人:廖华政,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凯,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怡,公司员工。被告:德阳美威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八角井镇梨园村二组。法定代表人:蒲婷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美威汽车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铁八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春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俞梦婕书 记 员 袁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