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6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刘本俊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本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06刑初92号公诉机关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本俊,男,汉族,1951年2月27日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淮南市潘集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4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以潘检刑诉[2017]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本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石慧、代理检察员谈隆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本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本俊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至潘集区黄山路财富时代广场段时,因前方曹某驾驶的皖A×××××号小型客车在道路中间缺口减速调头,刘本俊采取措施不当驾车摔倒后,该电动车向前滑行碰撞到某某驾驶的该小型客车尾部保险杠,刘本俊受伤。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潘集交警大队民警到达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时,发现刘本俊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由该院专业人员抽取其血样并委托鉴定。2016年10月25日,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本俊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52.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本俊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另查明:经司法机关调查评估,被告人刘本俊适合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本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查获经过、户籍信息及无前科证明、抽血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证人曹某的证言,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本俊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本俊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本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 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