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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327丁玲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刑初327号公诉机关宜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玲,曾用名雷钱琴,女,1973年8月6日生,,河南固始人,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个体业主。被告人丁玲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8年2月被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3年2月被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6年10月被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八千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15日被宜兴市公安局从服刑场所江苏省常州监狱解回审查。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宜兴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7)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玲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3日上午,被告人丁玲至本市张渚镇犊山路农贸市场,从彭春霞衣袋里扒窃得VIVO牌X5型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440元。后当场被失主发觉抓获,手机被追缴并已发还失主。归案后,被告人丁玲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丁玲的供述笔录,失主彭春霞的证言笔录,证人陈某1、陈某2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对作案地点的辨认笔录、摄影照片,公安侦查人员出具案件侦破经过材料,宜兴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赃物所作的价格鉴证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证人雷某、李某,4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的原常住人口登记表及相关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的身份及曾受刑事处罚的情况。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玲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认为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丁玲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再实行数罪并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手机1只,价值人民币14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玲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未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根据前后两个判决,依法决定执行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玲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连同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罚金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12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郑 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钟依依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