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忠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0104刑初160号公诉机关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忠,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于新疆木垒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在乌鲁木齐市无固定住址。公诉机关以乌新检刑诉[2017]1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梁志红、助理检察员智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0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李忠酒后驾驶新AH***5号小型轿车,在本市行驶至常州街宁波街路口时,遇有民警夜检,民警示意其停车,被告人李忠未停车,继续行驶将协警撞伤后仍未停车,后被民警抓获。经抽取检测,被告人李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忠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法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有异议,其辨称,在第一个检查点,我没有看到民警示意停车,在第二个检查点,是民警突然冲出来拦车,我当时刹车了,因为惯性将民警撞倒,都不是故意的。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李忠酒后驾驶新AH***5号小型轿车,在本市行驶至常州街宁波街路口时,遇有民警夜检,民警示意其停车,被告人李忠未停车,继续行驶七、八米后,协警陈某某上前拦车,被告人李忠刹车不及将陈某某撞伤,后被民警抓获。经抽取检测,被告人李忠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李忠的供述及辩解:证实2017年3月10日晚上,我到朋友徐某某家,他不在,在等他时间,我买了馕又买了一瓶三两三的白酒,还有一瓶乌苏啤酒,我回到车里,边吃边喝,喝了100多克白酒,又将啤酒喝了,然后我想去百园路,走到通嘉世纪城路段,有人拦车,他没有穿着反光衣,我以为那人是要搭我的车,我没有停,然后我走了大概七、八米的距离,有个穿着反光衣的人直接冲到我车跟前,两手将我的车挡住,我就踩刹车了,那个人也被撞倒了。后我的车被挡下,交警让我呼吸检测仪,吹的酒精含量是147mg/100ml,民警让我到警车上,把我带回大队,抽血检测,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2、抽血视频、照片、血样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被告人李忠现场抽血的情况及血样化验的情况。3、新交司鉴中心(2017)酒精检字第268号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李忠经抽血检测,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3月10日22时我们刚到汽配城门口执勤,看到一辆马自达车,我们示意其停车,但其到我跟前加速并没有停车,我就通过对讲机通知下一个路口让其拦停被告人的车,当时我们刚到执勤地点,还未打开执法仪。后我通知下一个地点后,又驾车前往。5、查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10日,执勤人员王某某及姚某在常州街宁波等街路口设卡对酒后机动车进行查处,在22时50分许,一辆白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车牌号为新AH***5,我挡停该车时强行闯关,向左转弯向西逃逸时将第二卡点的辅警陈某某挡停时拒不停车并将其撞倒,后我们强行将车挡停,对驾驶人员控制后进行检查,经呼吸式酒精含量测试,检测结果为147mg/100ml。6、查获视频:证实被告人李忠驾驶的车辆在躲避检查过程中,辅警对其进行拦停,被撞倒,后李忠驾驶的车辆被拦停。随后穿着反光衣的侦查人员王吉平赶到事发现场。以上证据,经法庭当庭示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李忠辩称其在民警第一次拦车时,不知道民警执法的辩解意见。经查,查获视频证实被告人李忠驾驶的车辆,在民警卡点处,改变驾驶路线,后被民警强行拦停,致辅警摔倒,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李忠具有逃避检查的故意。故对被告人李忠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检查并发生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勇琦人民陪审员 田亚丽人民陪审员 张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任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