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3民初5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廖清成与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清成,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3民初5847号原告:廖清成。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春风,经理。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慧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清成与被告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深圳市中建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原告廖清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清成撤诉。案件受理费4335元,减半收取216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方 伟人民陪审员 陈爱玲人民陪审员 张峰先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范昕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