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继峰食品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秦湘粤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温会东、李建军、侯利平、王月菊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鸡继峰食品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秦湘粤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温会东,李建军,侯利平,王月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财保20号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02213150307。法定代表人:杜锁林,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宝鸡继峰食品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2213319030。法定代表人:温会东,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宝鸡秦湘粤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东段3号,组织机构代码06790550-9。法定代表人:李建军,任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温会东,男,汉族,1964年10月22日出生。被申请人:李建军,男,汉族,1974年11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侯利平,女,汉族,1974年4月25日出生。被申请人:王月菊,女,汉族,1967年5月13日出生。申请人陕西宝鸡渭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为使自己权益得以保护,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继峰食品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秦湘粤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温会东、李建军、侯利平、王月菊银行存款2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宝鸡继峰食品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宝鸡秦湘粤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温会东、李建军、侯利平、王月菊银行存款23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韩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