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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静超与荣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超,荣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206号原告张静超。被告荣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超与被告荣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静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静超负担。审 判 长  印华瑭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