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静超与荣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静超,荣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1206号原告张静超。被告荣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静超与被告荣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静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张静超负担。审 判 长 印华瑭人民陪审员 沈华锋人民陪审员 余泽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