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4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洪浩全、陈耀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浩全,陈耀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024号申请人:洪浩全,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申请人:陈耀贺,女,1944年5月1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香港九龙。申请人洪浩全与被申请人陈耀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讼争房屋即被申请人陈耀贺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路253号第二、三层和开元路257号第二、三层房屋房产,并已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的信用担保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保证财产保全担保的有效性,应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陈耀贺名下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开元路253号第二、三层和开元路257号第二、三层房屋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瑛)代理审判员 (辛 鹏)人民陪审员 (林晓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周月 娜)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