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执40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妍、张少尹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妍,张少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40516号申请执行人李妍,女,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茶淀街泰安里居民委员会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执行人张少尹,男,汉族,天津市汉沽勘察设计所司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89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张少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少尹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少尹在中国建设银行天津汉沽支行账号00×××87的账户存款人民币5270元,划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汉沽审判���理委员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韩淑芹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合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