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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仁兰申请李艳辉、李艳玲赡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兰,李艳辉,李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447号申请执行人张仁兰,女,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艳辉,男,1982年5月20日,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被执行人李艳玲,男,1977年3月1日,汉族,农民,现住绥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仁兰与被执行人李艳辉、李艳玲赡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给付2016年、2017年赡养费义务,且承担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2016)黑1202民初1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员 李 锐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东时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