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2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程瑞生与陈宜正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宜正,程瑞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23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宜正,男,1947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瑞生,男,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上诉人陈宜正因与被上诉人程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秦淮区(2016)苏0104民初第9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宜正经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宜正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劲松审 判 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陈 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方学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