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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简光德诉苏正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简光德,苏正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884号申请执行人简光德,男。被执行人苏正良,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63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执行人2765.48元,延迟履行利息8.52元(以2765.48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案件受理费20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024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正良的银行账户存款302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易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