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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4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付治国与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治国,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4968号原告:付治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华,法律工作者。被告: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作新。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克,律师。被告:山东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兆吉。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鲁平。被告:山东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分公司。负责人:管延庸。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治国、与被告山东龙光天旭太阳能有限公司、山东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吉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治国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治国撤诉。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25元,保全费420元,共计7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 森人民陪审员  葛文森人民陪审员  郑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台艳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