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2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2民初362号原告:王某甲,男。被告:王某乙,男。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王某甲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周树国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人民陪审员 姚军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