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上海华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华,王海滔,上海华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2771号原告:徐文华,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辉,上海宸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海滔(第一被告),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上海华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告),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汤士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世林。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三被告),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施建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莹,上海松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徐文华与被告王海滔、被告上海华岩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徐文华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华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0.10元,减半收取计1,770.05元,由原告徐文华负担,本院准予免交。审判员 池人奇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邵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