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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3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彭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彭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3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某,女被执行人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彭阳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南苑小区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5748972757。负责人陶省昌,该公司总经理。张某与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彭阳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402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限被告咸阳市房地产开发公司彭阳分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前一次性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息260000元。本案执行费3800元。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7)陕0402民初128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02执39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