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郭先菊与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先菊,李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644号原告:郭先菊,女,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被告:李艳,女,197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原告郭先菊与被告李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先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先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先菊负担。审 判 长 李 娟代理审判员 郭 阳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牛钇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