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丁晓兵与郭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兵,郭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525号原告:丁晓兵,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郭慧娟,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现住郑州市。原告丁晓兵诉被告郭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晓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晓兵负担,剩余25元退回原告丁晓兵。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昌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