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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3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丁晓兵与郭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晓兵,郭慧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3525号原告:丁晓兵,男,197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郭慧娟,女,197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现住郑州市。原告丁晓兵诉被告郭慧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丁晓兵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晓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丁晓兵负担,剩余25元退回原告丁晓兵。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李昌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