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梁胜军、曾利营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梁胜军,曾利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84号申请人:梁胜军,男,198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曾利营,男,197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梁胜军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曾利营所有的皖L×××××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提供的担保函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曾利营所有的皖L×××××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受理费520元,由申请人梁胜军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