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81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钟祥市长盛彩钢夹芯板厂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长盛彩钢夹芯板厂,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81民初775号原告:钟祥市长盛彩钢夹芯板厂。负责人:盛国森,厂长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市长盛彩钢夹芯板厂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祥市长盛彩钢夹芯板厂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在银行的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钟祥市长盛彩钢夹芯板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王某的银行存款40000元。二、冻结原告钟祥市长盛彩钢夹芯板厂提供的担保盛国森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鹏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