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执97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方新、杨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新,杨丽,吴建文,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执975-19号申请执行人方新,男,汉族,1969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杨丽,女,汉族,1971年5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被执行人吴建文,男,汉族,1970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区。被执行人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程章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经济开发区长江产业园内。法定代表人吴爱荣,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鄂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湖北合成工贸实业有限公司、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杨丽、吴建文在相关银行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湖北惠生药业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存款帐号12×××05中人民币1158946.13元扣划至本院帐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欧国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