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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3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勇与被申请人欧国生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勇,欧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3财保8号申请人:曾勇,男,生于1975年,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观音桥镇。被申请人:欧国生,男,生于1966年,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鼎屏镇,住四川省邻水县观音桥镇。申请人曾勇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欧国生位于四川省邻水县观音桥镇泰安街25-33号安泰苑3单元2楼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车牌号川XZ6X**长城牌CC6461KM48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欧国生位于四川省邻水县观音桥镇泰安街25-33号安泰苑3单元2楼2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为三年。二、对申请人曾勇提供担保的车牌号川XZ6X**长城牌CC6461KM48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曾勇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王良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法官助理 姚超文书 记 员 冯 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