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徐桂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桂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徐桂兰,女性,1959年1月23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济宁高新区万丽富德广场1号楼东单元二十七层。本院在执行徐桂兰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已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12民初16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祁云来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孙广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