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3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焦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焦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3469号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南菜园住宅二区43号楼6层5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9553082149H。负责人:赵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白云霞,该公司项目部主管。被告:焦建,男,1972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马晓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