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泽丰与闫文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丰,闫文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864号原告:刘泽丰。被告:闫文东。原告刘泽丰与被告闫文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泽丰负担。审判员 张高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国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