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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4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泽丰与闫文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泽丰,闫文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4民初864号原告:刘泽丰。被告:闫文东。原告刘泽丰与被告闫文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泽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刘泽丰负担。审判员  张高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国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