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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民终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渠县杉树坪矿业有限公司与柏壮太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渠县杉树坪矿业有限公司,柏壮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民终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渠县杉树坪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渠县三汇镇。法定代表人:余长寿,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本国,四川索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柏壮太,男,住四川省达川区。上诉人渠县杉树坪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柏壮太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2016)川1725民初20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渠县杉树坪矿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渠县杉树坪矿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渠县杉树坪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谨审判员 侯必明审判员 刘全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廖玉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