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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6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兴与吴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吴小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6601号原告:王兴,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吴小周,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王兴与被告吴小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小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其6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吴小周以做生意为由,分别于2013年3月31日向其借款10000元,于2013年3月28日向其借款10000元,于2013年4月22日向其借款20000元,于2013年4月26日向其借款10000元,于2013年6月1日向其借款10000元,以上共计向其借款60000元,经其多次讨要,被告至今未予偿还。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五份,被告吴小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小周分别于2013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3年3月28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3年4月22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于2013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于2013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共计向原告借款6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五张。被告至今未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陆续借款共计6000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对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60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小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兴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48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英涛人民陪审员  李卫东人民陪审员  翟文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亚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