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尹克启与刘新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克启,刘新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尹克启,男,生于1978年6月26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刘新亮,男,生于1972年6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关于尹克启申请执行刘新亮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刘新亮还款贰万元,余款部分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85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万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