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执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宿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634号申请执行人宿某。被执行人刘某。宿某申请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晋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83民初2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宿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晋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183执634号执行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