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1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张俊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个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张俊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01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住址:个旧市人民路279号。负责人杨俊奇,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盈池,云南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俊云,云南贞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俊涛,男,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个旧市。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俊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云2501民初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河分行申请执行案款人民币318172.22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案款人民币50553.75元,剩余案款人民币267618.47元及利息。本院在(2016)云2501执875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张俊涛所有的坐落于个旧市荣禄街1号附601号房产,现该房产暂时不能变现,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保留债权,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云2501执10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费人民币4673元,由被执行人张俊涛交纳(未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审 判 长 罗丽春审 判 员 余亚娟人民陪审员 王赤书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葛文兴 来源:百度搜索“”